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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农民称因征地致贫:至今没安置到位,居住无法保障

时间: 2020-12-14 15:33 作者:admin 来源:华表陈情网 点击:

湖南省涟源市龙塘、湄江二镇因修建二广高速公路,当地政府行政性暴力强征强拆,迫使我们申请信访,诉讼诸多方式维权,至今没有安置,生活居住无法得到保障。

  被征地拆迁农民人权没有保障,产权无法保护。

  我们2009年10月征地,2010年被拆,政府没有听证、公开、告知、认可。产权人不知情,威逼利诱无知的产权人或非产权人签订无数据的白纸协议六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和66条,《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纪办发(2011)8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折迁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2010)5月25日,湘纪法(2011)21号。

  涟源市人民政府漠视党中央的法律法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实施娄政法(2008)3号地方规范性低价作废文件和无一级政府批示的娄底市高速公路第十次指挥长会议规定,低价赔偿,没有先安置后搬迁,行政性暴力强征强拆、殴打、拘留、关押被征地拆迁农民,当时涟源地段惨惨愁云,沿途帐篷,哀声四起 !

  征地拆迁十一年,被拆农民举步维艰,苦度时光。

  民以食为天,被征地失耕农民至今没有纳入社会生活保障体系,涟源市人民政府严重违背国办法(2006)29号和国法(2006)31号文件的精神,请求上级政府依法追责,妥善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生活保障体系。

  居住是人类立命之本

  房屋拆迁低于类似的房产地市场价,无法重建家园,被拆迁农民至今没有安置宅基地,98%的农户被逼无奈,负债累累违法建房,其他12户未建房主被法院判决按娄政法(2016)13号文件赔偿宅基地,这是地方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590号令第三章第18条,《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47条,明显降低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没有保障。例如:涟源市龙塘镇石路村村民吴兆昌,全家4户15口人,被侵人权占产权,产权人没有签字认可,造成父子分裂,兄弟反目成仇,老者流浪异乡,至今居住他人残缺的畜房,少者四海为家,居无定所。户口所在地上无片瓦,下无立足之地。2010年4月开始依法维权,逐级11次上访国家信访局,被地方政府派员请北京黑保安殴打遣送回涟源市公安局拘留,牢中患病,去本省各大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支出三十余万元,身体至今未愈,导致拆迁致贫,已成难民。

  侵吞安置补助费

  人口安置补助费是国家法律推定的,为了不降低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3-1实施“城乡一体化”,中纪办法(2011)8号文件中: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而涟源市人民政府无视党纪国法,不顾民生,实施石马山镇被拆农民人均补助人口安置补助费14.7万元,同是涟源市管辖的一个镇,同时征地拆迁,同样是集体土地,同为农业人口,而我们多次起诉后从一审到再审,被反复判决无果,分文未得,人口安置补助费全部被侵吞。

  被征地拆迁农民的搬家过渡费至今没有履行

  过渡费是国家法律推定的直接损失,拆迁协议已补2000元/人,维持18个月,由于地方政府严重违法,没有先安置后拆迁,之后我们反复请求按娄政法(2012)1号文件第20条的规定安置落实,而涟源市政府至今置之不理。

  综上所述实况,我们恳请根据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条文,充分体现法律的尊严和人文关怀,稳社会平安,还百姓公道!(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请求再三斟酌修正)

  谢谢!

  申请人签名:吴兆昌 李爱成 王道中

  龙春来 吴志祥

  2020年12月14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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